(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文字表述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以及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任何文件,都是合同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用語言或文字表達意思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要約並作出某種或特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合同成立。
(4)公證的形式。合同公證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合同內容應當經國家公證機關審查並公證。
(5)批準的形式。有些合同必須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和有關文件,應當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後方可生效。法律規定需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註冊形式。當事人同意或者依法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機關登記。合同登記壹般用於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但壹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雙方可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