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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記者的職業道德和法律角度分析“西瓜泛濫事件”?

廣州壹家報紙稱,壹些不法商販為謀取私利,用註射器向西瓜中註入紅汞或自來水。該報道極大地影響了海南、河南、廣州的瓜市場,許多瓜農損失慘重。對此,記者專門走訪了市區各大農貿市場和超市,發現市區西瓜的銷售也呈現出壹片冷淡的局面。第七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對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新聞,歪曲或誇大事實。

根據新聞媒體職業道德:第八條新聞來源必須真實可靠。要深入新聞現場收集第壹手資料,保證新聞要素的準確性;未經證實的信息應予以說明;除了需要對信息保密之外,還應在報告中註明信息來源。

第九條認真核實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事實、背景資料、引文和報告語言。稿件中使用的聲音、圖像、數據、文獻摘錄等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科學、統壹。

第十條報告中的細節必須真實,不得誇大、臆想或誇大。報道中使用的聲音和圖像應來自與報道主題相關的新聞現場或編輯活動,而非個人編造或拼接。

第十壹條對事實進行報道、說明、解釋和評論時,應當全面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表面的、片面的報道而使公眾對事物的判斷出現偏差或錯誤。

第十二條報告壹經發表,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

在法律上應加強立法,對違反職業道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記者進行處罰、紀律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遏制這種現象,對純粹的新聞工作者大有裨益。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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