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屬於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構成非法集資:壹是犯罪嫌疑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宣傳。第三,向公眾承諾在未來壹定時期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第四,吸收資金針對的是社會公眾,即社會上的不特定對象;如果沒有公開宣傳,是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吸收資金,不屬於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