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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非訴訟途徑

法律分析:具體方法主要有仲裁、調解、私審、早期中介評估、小範圍實驗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知識產權糾紛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知識產權和競爭糾紛。

第二條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在判決、裁定、仲裁裁決生效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被許可人訴前申請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請;權利人不申請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另行申請;權利人明確授權通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第三條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對知識產權糾紛有相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同意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第四條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應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使案件裁定難以執行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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