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註銷其證書,並處房產價值0%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期辦理權屬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以處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房屋被查封的,責令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可以並處查封期間房屋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經審核準予買賣的,責令辦理手續,繳納稅費,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銷售的,銷售合同無效,對銷售者處以銷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合同無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賣方處以銷售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房屋的,轉租協議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對修繕責任人處以財產價值5%~1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