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雙方提出書面離婚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就家庭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和《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婚姻登記證處理表》,交登記機關審核;
5.領離婚證。
民政局出具的離婚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證明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已經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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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