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也就是這個控訴是聯邦督察。
所以,跟當事人和解是沒有用的。委托人沒有提出這份訴狀,訴訟不能撤銷。
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是督察提起的訴訟,連同兩起壹級暗殺和1起二級暗殺。
整個過程中,被害人父母沒有當庭起訴。
關於“安頓”,人們最大的擔心是“安頓”之後,不能“全部安頓”。
人們最擔心的是會不會被誤用。
不依法有序的法官,就沒有應該“了結”的案件。很可能,雙方在妥協的過程中會有所偏頗,讓被告或多或少付出代價,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擴展數據:
美國的法院結構復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個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令,主持案件和地區,沒有* * *。
聯邦法院系統由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
聯邦最高法院是初審法院,審理聯邦管轄下的壹般民事和刑事案件。每個州都根據原州的人口數設立了65,438+0 ~ 4個臨時法庭,有65,438+0 ~ 27名法官。
聯邦上訴法院設在全球65,438+065,438+0法巡區,受理原法巡區對聯邦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以及聯邦體系法院和壹些擁有地方法權的獨立機構的上訴。有3到65,438+05個法官。
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判級別,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它的裁決是終局的,並享有審查法律法規的特殊權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美國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