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公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要求,存在過失行為的不良後果。
二是民事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過審理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
對於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性損害,醫療機構都應承擔民事責任。醫院應當根據誤診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根據不同情況,賠償患者不必要的醫療費用和交通費,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造成的營養支持和誤工費,侵權後果嚴重的,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
第三,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