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股東占股30%,在公司經營良好的情況下,無權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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