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接受屍檢;2.接受屍檢的範圍包括①壹般病理性屍檢;(2)涉及醫患糾紛的屍檢(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屍檢機構實施)。3.接受屍檢的科室應為①具有獨立屍檢能力的醫院病理科;②醫學院病理學系;經醫政部門註冊的病理診斷中心。4、主持屍檢(主要檢驗)的人員應經過屍檢培訓,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病理醫師或病理教師,必要時邀請法醫參加屍檢。5、應通知委托人或死者的近親屬或監護人到場見證。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需要屍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現場見證人應當在鑒定筆錄上簽名。證人不在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進行相關鑒定活動,延誤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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