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或離異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
2.已婚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3.父母對子女犯下嚴重罪行,如殺害子女、嚴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或強奸女兒。
需要指出的是,無力支付贍養費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支付的義務,但不能免除照顧其生活、撫慰其精神的義務。
根據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要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情感上要尊重、關心和照顧父母。
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無論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的時候,都應該盡力履行這壹義務,直到父母去世。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贍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護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拒絕履行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