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說呢?當初為什麽要簽合同?因為壹個公司要拿下壹個主播是需要壹定努力的。不管是錢還是時間,所以他想給這個公司帶來同樣的價值,這就是簽約的意義。不能說紅了就可以隨意跳槽,這對原公司不公平。這和普通人不壹樣。普通人跳槽後只要不給原公司造成損失,都可以。
但是直播者的粉絲是屬於自己的。說白了,粉絲認可妳是壹個人,而不是壹個平臺。妳去哪個平臺,妳的粉絲就會跟著去,這也是為什麽有些播主可以勒索公司的原因。所以,我認為,違約就要賠錢。否則,原公司給妳砸的錢就沒有浪費,也看不到應有的收益。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雙方面的。如果原公司刻意打壓自己,可以和簽約公司溝通。如果它無法溝通,它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因此。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是不要先跳槽,被別人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