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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務員任職回避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機關擔任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因地區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靈活實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職務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具有法定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密切的職務時受到的限制。由於親情的非理性和高度的個人依賴性,決定了親情會與官方執行所要求的嚴肅性、正義性、合法性等基本要素產生本質沖突。職務回避主要是將公與私、“國”與“家”嚴格分開,讓公務員擺脫親情的束縛,完全沈浸在工作環境中,從而在公務員之間形成和諧、簡單的工作關系。

根據《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公務員的回避可以概括為“四種親屬、三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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