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管理國庫;……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預算必須設立國庫;有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要設立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地方國庫業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支出的收、支、留、退和撥付。
各級國庫資金的支配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凍結、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經納入國庫的資金。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