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3.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會計賬簿的;5.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6.向不同的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不壹致的財務和會計報告;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9.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的;10.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會計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違反會計法規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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