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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訪的法律條款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審判效果檢驗制度。即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執行完畢後,通過各種方式走訪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檢驗審判效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總結經驗。回訪的好處很多,有利於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審判作風,提高辦案質量,徹底解決糾紛。民事案件回訪是中國人民司法制度不同於剝削階級司法制度的壹個重要標誌。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人民政權中,法官結合巡回審判、就地辦案等審判方式,對壹些案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回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法院進壹步發揚這壹優良傳統,有計劃、有重點地選擇壹些重大或疑難案件。50年代以後,這種方法逐漸普及。到80年代,全國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都實行了回訪制。法官們將這壹活動稱為“回望”和“案件回顧”。回訪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徹底解決糾紛。它要求法官具有對人民高度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並具有實事求是的精神,敢於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還要有耐心細致靈活多樣簡單的工作方法。回訪期間,可以個別走訪當事人,也可以走訪當地幹部群眾,還可以向當事人的鄰居、親屬了解案件處理後的情況;可以個別談話或者以壹定形式召開座談會,針對回訪中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解決:確屬辦案錯誤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屬於當事人的思想問題,要做好思想工作;這是壹個實際困難,應該實事求是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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