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人民政權中,法官結合巡回審判、就地辦案等審判方式,對壹些案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回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法院進壹步發揚這壹優良傳統,有計劃、有重點地選擇壹些重大或疑難案件。50年代以後,這種方法逐漸普及。到80年代,全國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都實行了回訪制。法官們將這壹活動稱為“回望”和“案件回顧”。回訪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徹底解決糾紛。它要求法官具有對人民高度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並具有實事求是的精神,敢於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還要有耐心細致靈活多樣簡單的工作方法。回訪期間,可以個別走訪當事人,也可以走訪當地幹部群眾,還可以向當事人的鄰居、親屬了解案件處理後的情況;可以個別談話或者以壹定形式召開座談會,針對回訪中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解決:確屬辦案錯誤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屬於當事人的思想問題,要做好思想工作;這是壹個實際困難,應該實事求是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