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受脅迫而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只能是婚姻關系中受脅迫的壹方。
3.提出自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壹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如果被脅迫或其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壹方要求取消婚姻,則"壹年"條款不適用。
4.“自始無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之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的威脅方法,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壹百零五十二條規定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脅迫的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壹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如果被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取消婚姻,則不適用《民法》第152條第2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的“自始無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之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