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人權的不可侵犯性有三個方面,但以憲法方式宣布這些權利的要點仍然是防止國家侵犯這些權利。比如憲法規定,國會不得禁止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等等。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性質和功能,決定了只有通過憲法宣示受保護的人權,人權的保障才有最高的法律依據,才能獲得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對人權的規定使人們對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和司法判決的正義性、合理性和正確性有了明確的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