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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憲法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以憲法根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公民的壹些基本權利,並宣布這些權利不受侵犯,是防止國家機關獨斷或專斷的有效措施之壹。這些權利在三個方面是不可侵犯的:1。普通公民不能侵犯他人的這些權利,即禁止普通公民相互侵犯;2、國家機關不得侵犯這些權利,即國家不得在任何時候以行政或司法手段禁止或取消公民享有這些權利;3.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有義務提供保護。

雖然人權的不可侵犯性有三個方面,但以憲法方式宣布這些權利的要點仍然是防止國家侵犯這些權利。比如憲法規定,國會不得禁止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等等。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性質和功能,決定了只有通過憲法宣示受保護的人權,人權的保障才有最高的法律依據,才能獲得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對人權的規定使人們對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和司法判決的正義性、合理性和正確性有了明確的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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