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九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實施相關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條有關行政部門和管理機構使用財政資金設立應用科學技術項目和其他相關科學技術項目時,應當改進和完善科研機構管理辦法,在制定相關科學技術規劃、計劃和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和企業的意見。
看到了;在組織實施應用科技項目時,要明確項目承擔者轉化科技成果的義務,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應用作為項目審批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壹條國家建立健全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共服務。公布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對於不予公布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科技項目承擔者。
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
國家鼓勵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的承擔者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提交相關科學技術報告、提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