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意誌標準:公務行為是公務員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職務行為。因此,公務行為在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所在機關的意誌為準,而不是行為人本人的意誌。
公務員實施某種行為,如果其主觀意誌和目的是為了履行職務,具有為官的意誌,則可以認定為公務行為;如果公務員主觀上沒有履行職務的意圖和目的,即使在公眾看來是在執行公務,也不應視為公務行為。
3.行為內容標準:確定公務員的行為是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既要看主體身份和行為的主觀意誌,也要看行為的客觀內容。
擴展數據:
公務員公務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行為的性質。
公務員的行為是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壹般可以判定為公務行為。如果不涉及公眾利益而僅涉及個人利益,則屬於個人行為。
根據這壹標準,假設公務員挪用公款經商的行為純粹是出於公益目的,即使超出了其職權範圍,也仍然屬於公務行為,相應的行政機關可能對其業務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承擔法律責任。公益標準在壹定程度上相當於拓寬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