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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消村民代表資格

取消村民代表資格有兩種方式。第壹種方式是主動辭職;第二,被動取消。

第壹種是主動辭職。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不再擔任村民代表的書面請求。經原推選單位同意,他們不得再擔任村民代表。第二,被動取消。原推選單位三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戶代表可以書面請求村民委員會取消其在本推選單位的村民代表資格。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原推選單位或者戶代表進行投票。

關於村民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有兩種。壹是主動終止村民代表資格、喪失行為能力或被判處刑罰。另壹個應該終止。嚴重違反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應當終止其村民代表資格。

村民代表資格的取消和終止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

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

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請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並說明罷免理由。被建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訴。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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