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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權力包括什麽?

董事會可視為股份公司權力的執行機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時它被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名或三名或更多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10)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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