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交通事故中車輛的總損失如下:
(1)維修費用超過車輛價值80%或者車輛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差無法修復的,可以認定交通事故車輛全損;
(2)當事人可以請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委托書,然後申請報廢。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報廢,所有人應當
向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銷售機動車的。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二,交通事故後如何理賠
1,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
2.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3.受理申請後,準備相關理賠材料並提交;
4.保險責任核實後,簽訂保險金賠償協議,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