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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內部合同關系及其效力?

答:施工企業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委托給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下屬分公司進行管理,利用施工企業的特定生產資料完成工程施工,並就相關的經營權、利潤分配、風險承擔等事項達成共識,屬於內部承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審判實踐中,是否屬於內部承包,可以結合以下情況綜合判斷:

(壹)內部承包人是施工企業的下屬分支機構,內部承包人與施工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

(二)內部承包人為個人的,如企業職工、註冊項目經理等,是否與施工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三)內部承包人是否在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工程施工,使用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商標和企業名稱是否屬於職務行為;

(四)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者其他現場管理人員是否接受施工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

(五)承包商組織工程施工所需的資金、技術、設備和人力是否得到施工企業的支持;

(六)承包人和施工企業是否* * *享受利潤* * *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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