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斷是有根據的。事情的起因是公司在辭職的問題上沒有和員工達成壹致,所以公司把總監調到了前臺。雖然待遇不變,但是拿走了他的電腦和打印機,讓他沒有合適的工作環境,同時也因為這樣的降職而受辱。雙方發生了拉鋸戰,但公司壹意孤行,拒絕辦理離職和賠償,最後對簿公堂。
法院接案後也做了非常認真的調查分析。《公司法》中確實有關於降職的限制和內容:第壹,降職的依據應當是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個人能力不能滿足現任工作需要;其次,降職要基本保持薪資平衡;最後,降職不應該帶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很明顯,這種情況下,導演去前臺,明顯是侮辱。雖然公司辯稱這壹切都是為了公司發展,但還是給他提供了壹個工作場所。雖然換了地點,是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決定的,但是法院並沒有采納他們的話。?
最終,公司選擇上訴,但二審判決沒有實質性改變,仍維持原判。這個案例也給了很多公司壹個警示。現在經濟發展不穩定,很多公司都面臨著辭退員工的選擇。但是公司不願意推崇薪酬,所以選擇降級降薪來逼迫員工自己辭職。這在職場中並不少見,但實際上,這也是違法的。如果有人面臨這種困境,也可以適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