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公民尋求幫助或投訴提供的法律渠道包括:
①行政仲裁制度。
②行政復議制度。
③行政訴訟制度。充分掌握公民求助的途徑;
(1)政府為公民尋求幫助或投訴提供的主要渠道。
開通熱線電話,發展電子政務,設立信訪部門,依法建立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2)尋求幫助或抱怨的意義:
(1)幫助解決自身困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有助於推動政府工作的持續改進。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