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處理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應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征收糾紛中,大部分訴訟是行政訴訟,很少是民事訴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必須是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比如對於非法占地,可以從民事角度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征地補償裁決也可稱為征地補償協調裁決,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爭議的補償標準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決定,這是國家為減少和解決征地糾紛而實行的壹項制度。征地爭議聽證制度是指主管部門在征地爭議中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壹項制度。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行政程序法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