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後,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及其權屬明確、無爭議的孳息,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返還清單, 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原因,留存原始照片、返還清單和被害人領取手續備查。
受贈人應當是涉案財物的合法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代收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為領取。
無法找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後無人領取的,相關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