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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中受傷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在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因非故意行為造成的意外傷害,由發包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是勞動者故意為之,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操作因個人原因失敗,勞動者自身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需要全額賠償。

法律分析

雇主和工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員的管理活動中,雇員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者。雇主應該盡更多的註意義務。員工為雇主工作,利益屬於雇主,責任也首先屬於雇主。既然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麽就不需要審查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過錯承擔責任,有過錯就更要承擔責任。如果是勞動者故意為之,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操作因個人原因失敗,但用人單位的主管已經告知其操作錯誤,勞動者拒絕接受意見造成意外傷害,那麽勞動者承擔全部賠償的50%以上,用人單位承擔50%以下。如果是勞動者故意為之,而用人單位沒有監管到位,或者沒有告知存在必須制止的風險,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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