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長期保護生態,我們必須采取堅實的措施。壹系列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相繼頒布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為西藏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
——2065 438+03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考核辦法(試行)》,明確以綠色指揮棒為導向,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考核全區74個縣(區)政府政績的最重要核心指標之壹。
-2013西藏通過《西藏自治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壹支筆”審批制度,嚴厲打擊亂采濫挖、非法采礦、無證采礦等違法行為。
——2065 438+07,西藏頒布實施《西藏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規定》和《西藏自治區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標誌著西藏環保工作由“督企”向“督政”轉變。
保護了世界上“最後壹片凈土”,西藏早有功勞。最堅決的態度,最嚴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各種制度法規,不讓汙染進入雪域高原。嚴格執行環保壹票否決制,“三高”(高汙染、高能耗、高耗水)企業和項目零審批、零引進。
如今,西藏的水、空氣、土壤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良好。雅魯藏布江、納木錯等主要江河湖泊水質達到壹、二類水標準。大氣環境質量保持在自然本底,拉薩等主要城鎮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