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341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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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認為獵殺幾只小動物沒什麽大不了的,但是任何獵殺、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會被依法追究責任。近日,寶泉嶺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壹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以非法獵捕罪判處被告人李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要求其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000元。
2019,12年6月左右,被告人李在禁獵區、禁獵期的某農場放置狩獵工具,制作狩獵套。獵獲壹只野生動物後,他把它帶回家。經鑒定,該野生動物屍體為《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食肉目赤狐,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2020年3月11日,李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構成非法狩獵罪。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因其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社會利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