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體系和生活方式,對中華文明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儒家法律文化作為中國法律思想的寶庫,與中華民族有著千百年的聯系,不是壹朝壹夕可以成就的。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進程中,它經歷了三種形態和三次演變。即從“禮治”到“法治”,再到“禮治與法治”,儒家法律文化以“禮治”的形式開始,以“法治”的形式定型,最終以“禮治與法治”的形式形成壹個完整的體系。
第二,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影響。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以“天”哲學和陰陽學說為基礎,以儒家主流思想為理論基礎,以農業生產方式和血緣家庭為社會土壤,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完整而成熟的法律傳統和法律制度。法律的法律化,其實就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制定法律時,以“禮”為立法依據和指導思想;以“禮”的基本原則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標準;並以“禮”註解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強調法律、懲罰和道德教育的相互作用。
註重家庭倫理,維護家庭和諧親情。
註重調解和調停,強調訴訟和糾紛解決。
“禮法結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和特征。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以道德教育為基礎,道德是社會調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道德的次要手段和輔助手段;懲罰是工具,而道德教育是目的;刑罰的適用必須以道德教育為基礎,實施刑罰的目的是實現道德教育的要求。道德幾乎成了法律的化身。道德規範如此廣泛地涉及法律世界,以至於很難在道德和法律之間劃清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