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簡單來說就是判決後兩年內不犯罪,原判壹年刑期不坐牢。在兩年試用期內再犯新罪的,與新罪壹並處罰。
相關規定:
1.緩刑,又稱緩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予定罪,暫不執行刑罰,在壹定的考驗期內,由特定的檢驗機構對罪犯進行檢驗,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二。刑法適用條件第七十二條被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被宣告緩刑的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