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的,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唆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偽證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同。以偽證罪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