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面臨扣留車輛,罰款200元,扣12分的處罰決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壹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法律客觀性:
憲法第4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養路車輛、工程車輛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註意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