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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必須四個嚴禁治水要求

法律分析:三個必須:1。礦山企業必須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探放水隊伍和專用探放水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受過地質、水文地質教育;2.礦山企業必須利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礦井內及周邊的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老空水的分布情況;3.有突水(滲水、突水)的風險。在正常排水系統的基礎上,必須安裝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的應急排水系統。“四禁”即:1。禁止在采掘工作面探水的同時進行采掘活動;2.禁止在水體下或采空區水淹區下開采急傾斜煤層;3.暴雨、洪水、臺風過境等極端情況下,禁止安排人員入井;4.禁止開采各種防水煤(巖)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部署,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主要江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界河和邊境河流,由國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壹規劃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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