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部署,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主要江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界河和邊境河流,由國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壹規劃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