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符合下列條件,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專業人員;
三、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三人以上具備投標能力;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可以選擇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