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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三次撤訴和再審不能並存?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關系。第三人撤訴和案外申請再審制度都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但二者在本質、適用主體範圍、立案理由、適用範圍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應準確區分。在第三人申請再審中,根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性質,案外人的情況也有所不同。按照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主要包括物權中的所有人和準所有人。主要包括所有權人、擔保物權人、用益物權人、法定訴訟當事人等。第三人申請再審的適用主體可以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其範圍遠大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法官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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