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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措施條款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質量監督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加工過程中檢驗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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