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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旅遊者的責任

法律分析:生態旅遊者在購買生態旅遊產品和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享有壹定的權益。旅遊者作為生態旅遊的主體和消費者,其權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旅遊活動期間,旅遊組織者和旅遊接待者應當為旅遊者提供客觀、完整、準確的旅遊信息,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時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人身權和財產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生態旅遊經營者的活動不能侵犯生態旅遊者的基本權利。同時,生態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生態旅遊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因旅遊產品、管理和服務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有權向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賠償。

在旅遊活動中,生態旅遊者有權獲得質價相符的商品和服務。遊客購買的商品和服務需要質量保證,以及合理公平的價格。

生態旅遊者作為生態旅遊的主體,在享有權益的同時,也應承擔生態旅遊活動所要求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國際生態旅遊協會的定義,生態旅遊是壹種自然旅遊,具有保護環境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雙重責任。生態旅遊者的行為直接影響生態旅遊目標的實現。

在生態旅遊過程中,生態旅遊者應以平等的生命態度,尊重壹切生物生命,尊重生態規律,尊重生物生命的生存環境不受破壞。生態旅遊的目的地是由多樣的、多層次的生態系統組成的。生態旅遊者作為其中的壹員,應該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完整、完善、發展和協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的商品或者銷售的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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