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權利義務的書面形式,但不是強制性文件。畢業生有權選擇不簽訂三方協議,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未能在畢業前落實工作,無需簽訂三方協議。學校為了統計就業率,可能會鼓勵或壓迫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但畢業生仍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簽訂。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後決定不履行的,可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1.三方協議是指三方就壹家律師事務所達成的協議;
2.三方協議通常涉及的主體包括個人、企業或政府機構;
3.三方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壹經簽署,各方均應遵守;
4.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與雙方協議相同,都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
5.三方協議中任何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依據協議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尋求法律救濟。
綜上,三方協議可以選擇不簽,畢業生有權不簽三方協議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學校可能會鼓勵或壓迫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但畢業生仍可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簽訂。如果畢業生簽約後決定不履行,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