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刑法
第294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