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三方協議,其實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的簡稱。是應屆畢業生第壹次就業時簽訂的協議。由學生本人、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字。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三方協議自動終止,再由單位與畢業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壹經簽訂,就業協議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內容與三方協議內容沖突的,以勞動合同為準。因為如果沒有用工單位提供專門培訓並約定服務期,員工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約金只有兩個方面,即違反服務期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另外,不允許設置違約金,即使設置了也因為違法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