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三胞胎的條件:
1.夫妻因不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能夠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允許再生育壹個子女;
2.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但壹個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允許再生育壹個子女;
3.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孩子,另壹方未生育。再婚後,雙方已生育壹個子女的,允許再生育壹個子女。
二、孩子們需要的材料:
1,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2.出生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3、寶寶父母的戶口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