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法官,副院長:高級法官壹至高級法官三,審判委員會委員:高級法官二至高級法官四,院長:高級法官二至高級法官四;
3.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法官: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4.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從三級高級法官到四級高級法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二十九條法官等級的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