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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條例》是哪年哪月頒布的?

《森林防火條例》於2008年6月65438+2月1日頒布。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6月165438+10月0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2月1日公布,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 *共六章五十六條。修訂後的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壹步完善了法律責任:

1.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法律責任。

2.明確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管理相對人違反相關森林防火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3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為了有效遏制和懲治各種違法行為,條例提高了罰款數額。

法律依據:

森林防火條例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但是,市區除外。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條森林防火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原則。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條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森林防火工作。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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