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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處罰標準

過失構成失火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走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森林火災治安處罰如下:1。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因過失引發火災的,對當事人予以行政拘留和罰款;2.詳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因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3.損失較大,構成失火罪的,根據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壹般來說,關於森林火災犯罪的嚴重程度,法律上沒有統壹的標準。但在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標準中有這樣的規定。因個人過失引起的森林火災面積達到林地二公頃以上,或者在火災中有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即立案。因某人過失用火造成森林火災面積達到林地十公頃以上,或者火災造成五人以上重傷的,以死亡案件視為重大案件。因某人過失造成森林火災的面積達到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造成兩人以上死亡的,視為特別重大案件。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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