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起源於美洲。1975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公法94-142規定,所有3-21歲的特殊兒童必須制定適合其需求的個性化教育計劃,並且必須定期進行評估和修訂。這個法案明確規定了IEP匯編的要點,規定每個特殊兒童都必須通過IEP進行評估和教學。這壹思想對全世界特殊教育的理念和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公法101-476 of 1990將產權過戶服務的內容列為IEP的必錄項目,要求學校負責制定個性化的產權過戶規劃(ITP)。ITP必須在16歲之前制作,並且每年修訂壹次。另外,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學校可以在學生14周歲時為其制作ITP,保證每壹個特長生在轉行的時點都能得到應有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