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破壞造林、砍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行為,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恢復的範圍、條件和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先行支付,責任單位應當在恢復工作開始前先行支付。確定預付費用的原則是基於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實際需要和恢復過程中防止違法行為的可能性。責任單位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森林植被恢復費返還:1。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2.實現森林植被恢復工程的生態效益;3.對退耕還林、異地禁牧還草等生態環境建設行政項目,或者通過合同、協議等方式補償生態環境損害的,可以減免部分森林植被恢復費。返還比例根據生態效益實現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已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40%。
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適用範圍?森林植被恢復費用適用於破壞造林、砍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行為。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先行支付,責任單位應當在恢復工作開始前先行支付。
實施森林植被恢復費是壹項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可以有效懲罰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促進森林資源的恢復和保護。同時,返還部分費用也可以激勵責任單位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建設項目,提升生態效益,為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 * *對破壞造林、砍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行為,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恢復範圍、恢復條件、恢復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