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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契稅新政策

法律分析:2。契稅兔征或減的情況。

(1)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重新購買土地、房屋,且交易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交易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差額部分征收契稅。

(二)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選擇產權調換重新承擔土地、房屋權屬,且不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應按規定對差價征收契稅。

(三)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失去房屋,重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免征契稅。

(4)自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降為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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